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村民未获得用地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