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