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配租、配售廉租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在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对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