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第二十条有效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本市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全球供应链管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贸易总部等功能性机构。有关部门在创新产品申报、研发用品出入境、人才落户、跨境资金结算和数据流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