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通过优化流程、限时办结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