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本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股权合作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