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损毁、破坏海岸带防护设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破坏海岸带防护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对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保护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