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损毁、破坏海岸带防护设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毁、破坏海岸带防护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对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保护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