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二)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鼓励业主中的共产党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