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三)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