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