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