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措施等。

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网建设规划,与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之江流域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之江流域土地整理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相协调,并充分考虑北之江流域湿地保护和修复、生态建设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