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三米;新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道路原有格局和景观特征。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