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下列场所:(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二)畜禽饲养、屠宰场所;(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四)高污染、高噪音和电磁辐射场所;(五)其他可能危害医疗卫生设施安全、环境的场所。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