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加强对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