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下列场所:

(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

(二)畜禽饲养、屠宰场所;

(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

(四)高污染、高噪音和电磁辐射场所;

(五)其他可能危害医疗卫生设施安全、环境的场所。

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