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毗邻已建成医疗卫生设施或者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妨碍医疗卫生设施用房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医疗卫生设施环境。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