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从事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设立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健全的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必要的经费;
(四)与从事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及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