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历史建筑周围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根据建筑的类别、规模、周边环境和相邻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不得改变地形地貌,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