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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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