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与格局。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体量、高度、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