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公布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