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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六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公布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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