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与格局。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体量、高度、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风貌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