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