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负有地下水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