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