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