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