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对韩城古城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下列破坏行为:(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三)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对历史建筑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五)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