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机构布局,针对重度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集教育、康复和养护为一体的教养机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或者班级,保障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权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开展特殊教育,并依法获得合理回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