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实行学校教育、康复训练和职业训练相结合,建立适合残疾学生的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辅导残疾学生开展生理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配置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和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鼓励特殊教育机构为不能到机构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