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三条有效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市、区侨务部门确认。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的,应当持有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者持有能证明其归侨、侨眷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由市、区侨务部门审核发证。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应当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审核认定。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但是其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