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侨务部门是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实施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侨务工作;

(四)开展侨务宣传、教育工作和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归侨及其子女的工作;

(六)扶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进侨资、技术、人才和设备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