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依法成立的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进行活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团,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依法成立的归侨、侨眷社会团体拥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损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