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