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