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第五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