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绿地性质。禁止在树木上拴绳挂物、架设管线和在绿地内种植蔬菜、晾晒物品、放养牲畜、堆放杂物等破坏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