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修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构)筑物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的位置和大小;

(二)利用道路、阳台、屋顶等部位乱搭乱建;

(三)下挖建(构)筑物内底层地面;

(四)封堵建(构)筑物公共区域;

(五)其他影响建(构)筑物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