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店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