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楼道、电梯和其他设施以及路面、线杆、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喷涂或者张贴小广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民小区选择适当地点设置便民信息张贴栏,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