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内容合法。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不得封闭窗户、通风口、排烟管道和其他消防安全通道,不得影响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