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影响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