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理应当明确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容秩序规范有序,无私搭乱建、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等行为;(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等;(三)设施设备完好齐备。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