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环卫部门应当加强环卫设施的检查、维护,保持环卫设施完好、整洁。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卫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环卫设施的,应当先提出还建方案,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