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行为:(一)擅自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二)擅自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三)占用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等经营活动;(四)破坏停车设施、设备;(五)其他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