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居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车辆停放管理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引进专业服务企业,对居住区内车辆停放和通行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