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第十四条有效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应当符合控制指标要求,并符合地下水管理单元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非常规水取用水总量原则不得低于分配的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