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第十三条有效水资源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旗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水源和生活、生态、工业、农业等用途分解下达到旗县区。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水源、分行业分解到行政村、用水户等基本用水单元。农业取用地表水灌区用水指标分解到斗渠出水口,地下水灌区用水指标分解到水源井。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